公告日期:2024-09-13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4-071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9 月 12 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花
王股份”)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送达的(2024)
苏 11 破 1 号《复函》和(2024)苏 11 破 1 号之一《决定书》,镇江中院许可公
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2024)苏 11 破 1 号《决
定书》,镇江中院指定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2024)苏 11 破 1 号《复函》
和(2024)苏 11 破 1 号之一《决定书》,镇江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公司收到镇江
中院送达的(2024)苏 11 破 1 号《决定书》,镇江中院指定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镇江中院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债
务人继续营业的报告》,管理人为保持债务人运营价值及促使债务人资产保值增值,决定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继续经营,请求本院许可。经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镇江中院查明,目前花王股份内部治理结构保持完整且运行正常,具备自行经营管理能力。管理人也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条件的专项审查报告》,管理人认为花王股份符合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的各项条件,为确保重整程序依法高效推进、维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亦制定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办法》,依法加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监督。
镇江中院认为,花王股份具备正常的经营管理能力,管理人对重整期间花王股份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明确了职权范围,在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下,由花王股份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调动公司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也有利于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花王股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 年 9 月 9 日,镇江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镇江中院指定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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