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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8:54:20 股吧网页版
喜临门: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关于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编号:TCZXHC2024H0011 号
致: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临门”或“公司”)的委托,就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及增持人已向本所承诺,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一铖先生、陈萍淇女士,各增持方的基本信息如下:

陈阿裕,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602196204******,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系喜临门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陈一铖,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602198903******,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系喜临门副董事长、总裁。

陈萍淇,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60219870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系喜临门董事。

陈一铖先生、陈萍淇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阿裕先生的儿子、女儿,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为陈阿裕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2、 根据增持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1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陈阿裕先生、陈一铖先生、陈萍淇女士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情况

1、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喜临门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陈阿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 鉴于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收购管理办法》引用的当时适用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已修订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129,71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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