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4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和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编制的《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品种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
6、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安徽省忻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忻泓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华易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及公司拟与忻泓投资签署的《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8、公司编制的《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9、鉴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忻泓投资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忻泓投资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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