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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8:10:58 股吧网页版
中衡设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
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组成与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上述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即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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