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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8:10:58 股吧网页版
中衡设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动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二)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类的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并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四)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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