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10 20:43:06 股吧网页版
中科曙光:中科曙光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1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4-020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李国杰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国杰短线交易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国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国杰自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科曙光董事长。张某华系李国杰配偶。2023
年 3 月 3 日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张某华累计买入“中科曙光”3,343,296 股,
累计买入成交金额 153,669,067.94 元;累计卖出“中科曙光”3,342,596 股,累计卖出成交金额 154,417,295.06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科曙光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国杰作为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张某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中科曙光”的行为,导致李国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国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000 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7),所述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

2、上述处罚决定主要涉及李国杰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