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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2 19:09:26 股吧网页版
中科曙光: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08)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3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法务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收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证券法务部为以上人员个人信息申报与披露的具体经办部门。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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