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五)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七)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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