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8 16:44:24 股吧网页版
爱普股份: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9 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魏中浩先生收到《关于对魏中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2 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冯林霞女士收到《关于对冯林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0号);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玮华先生收到《关于对王玮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8 号)。(对前述四份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关于对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9 号)的主要内容: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207506XW)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
逃税款行为,你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将偷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你公司 2018 年至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 61.71 万元、3,624.55 万元、99.85万元,分别占原披露金额的 0.56%、23.88%、0.59%;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计 1,394.11 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 7.39%。你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导致 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于盟泽商贸偷逃税款判决相关情况,你公司在 2023 年 2 月 23 日披露的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和传票的公告》中表示“判决生效后存在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可能…亦可能对公司 2022 年度或未来的净利润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在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但在4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中仅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未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魏中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52 号)的主要内容:

魏中浩:

经查,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存在偷逃
税款行为,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偷
逃税额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盟泽商贸偷逃税款行为导致公司 2018 年至 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多计 61.71 万元、3,624.55 万元、99.……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