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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9 16:21:20 股吧网页版
公司快评︱子公司偷逃税款,爱普股份连续4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信披不能“随心所欲”!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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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评论员杜宇

  日前,一则关于爱普股份(603020.SH,股价7.38元,市值28.28亿元)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消息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同时,《警示函》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魏中浩,时任财务总监冯林霞,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玮华,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4月18日晚间,爱普股份发布公告称,经查,爱普股份控股子公司盟泽商贸的偷逃税款行为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海证监局认为,爱普股份未能有效管理并控制控股子公司,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这样的行为会被上海证监局认定为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首先,爱普股份是应该知道盟泽商贸存在偷税行为的。作为控股子公司,盟泽商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都应该受到爱普股份的关注和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因此,爱普股份不可能不知道盟泽商贸存在偷税行为。

  其次,爱普股份是应该及时披露盟泽商贸偷税行为的。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事项,如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而盟泽商贸偷税行为显然属于重大事项,影响了爱普股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此爱普股份有义务及时披露这一信息。

  然而,爱普股份做了什么呢?它居然将偷逃税款根据各年偷逃情况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并因偷逃税款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调整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损失。而且,它还未在公告中提示对以前年度利润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也伤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来做投资决策,而如果这些报告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那么他们就无法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状况和未来前景,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该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而不是故意歪曲、隐瞒、欺瞒。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是“随心所欲”,而是“以真诚为本”。只有在真诚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市场的信任和投资者的支持。而那些故意谎报、漏报、误报的公司,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上海证监局对爱普股份及其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就是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希望爱普股份及其相关责任人能够引以为戒,改正错误,不断提升内控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成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爱普股份应该知道,“事实胜于雄辩”,“诚信立业”才能“久盛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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