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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1 18:49:53 股吧网页版
爱普股份: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

致: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6月 30 日披露了《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披露的《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
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完成回购,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7,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83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该等股份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83,237,774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 7,600,000 股为计算基数进行测算,本次利润分配可享受现金红利的股数为375,637,774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 37,563,777.40 元(含税)。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际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23 年度现金分红占本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1.38%。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3、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
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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