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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联: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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