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
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事务,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独董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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