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对公司财务报表主要影响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
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2022年12月31日 调整影响 2023年1月1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89,644.35 95,997.01 2,685,641.36
递延所得税负债 525,199.71 73,886.33 599,086.04
未分配利润 366,180,167.12 22,110.68 366,202,277.80
利润表
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2022年12月31日 调整影响 2023年1月1日
所得税费用 6,955,030.74 230,915.52 7,185,946.26
三、结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说明。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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