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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09 15:46:11 股吧网页版
大豪科技: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0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费、顶楼空地租金合计
32,122,049.78 元(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及相应的滞纳金、违约金、
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目
前判决已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1日,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豪科技”)就与北京纵横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网联”)、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云控股”)及廖高鹰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诉讼服务告知书》。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本次诉讼的裁判情况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05 民初 21147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大豪科技与被告纵横网联、被告中鹏云控股签订的《房屋租赁
三方合同》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解除;

2、被告纵横网联、被告中鹏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大
豪科技房屋租金、管理服务费及物业费共 28,043,399.15 元;

3、被告纵横网联、被告中鹏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豪科技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廖高鹰就其中逾期付款滞纳金 185,345.08 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被告纵横网联、被告中鹏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豪
科技支付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 3 号楼 1 至 7 层 1001 房屋的顶楼空地
2024 年度租金(合同解除后为房屋占用费)(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5、被告纵横网联、被告中鹏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豪科技支付因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违约金 2,130,645.07 元;

6、被告纵横网联、被告中鹏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豪科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电费、水费、供暖费及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7、被告纵横网联、被告中鹏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豪科技支付律师费 7 万元;

8、被告纵横网联、被告中鹏云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大豪科技支付保全保险费 49,671 元;

9、驳回原告大豪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全费 5,000 元、部分案件受理费 194,856 元由被被告纵横网联、被告中鹏
云控股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判决已生效。各方为进一步妥善解决纠纷,正在进行和解洽谈;被告拟引进新投资方,为表示诚意已经支付公司部分欠缴款并愿意继续承租本公司房屋,相关和解协议及新的租赁合同基本条款已经初步达成共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判决已生效且被告有执行和解的诚意并有望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

报备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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