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5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
团”或“公司”)对外职务行为,保障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指:由公司统一制作,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受托人在授权委托范围内办理指定事务的法律证明文件。
第三条 公司法务部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归口管
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调整授权委托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授权委托方案,对授权委托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二)具体办理职务授权及临时授权委托事宜、制定各类授权委托书;
(三)规范授权委托管理,对授权委托书等授权有关的文书进行登记、使用、保管、归档;
(四)督导落实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工作,检查授权委托执行效果;
(五)其他与公司授权委托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章制度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原则,按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权限、期限,认真负责的办理受托事项。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外出具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管理;
(二)有限授权原则。授权人进行授权时,应严格依据公司的业务范围授权,尤其针对凭许可经营的业务;授权人对受托人的授权事项不能超出其权限范围;授权权限应明确具体,不得概括授权;
(三)严格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合理、恰当行使各项权力,禁止未经授权或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管理,参股子公司可参照适用。
第二章 授权类型与范围
第七条 授权的类型
法定代表人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权的临时性授权。一次性职务授权适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数量较多的或重复性的工作;临时性授权适用于针对专门事项的特殊授权。
第八条 一次性职务授权
(一)法定代表人通过岗位职责授权受托人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受托人应在岗位职责权限内合规开展业务活动。
(二)外部文件签字权
1.合同签字权限: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字方可生效的合同,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签字权限,采用一次性职务授权的方式确认授权,但重大合同除外。重大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或盖章的,应采用临时性授权方式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人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2.其他外部文件签字权: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如非必须法定代表人手签的其他外部文件,可在履行用印流程后,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如确需法定代表人手签的其他外部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手签。
(三)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受托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调整,原授权委托自受托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由岗位承继者继续履行授权。
第九条 临时性授权
因工作需要,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一)对外签署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
(二)正式代表公司参加对外投资谈判;
(三)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外部重要会议,比如:出席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事项;
(四)办理抵押公司财产的担保事项;
(五)办理对外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事项;
(六)代理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事项;
(七)办理工商登记事务;
(八)办理对外重大投标;
(九)办理购置房产、土地的事项;
(十)其它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事项。
受托人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依据自身的职责和业务特点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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