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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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4)承义法字第 00098-1 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或“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指派司慧、张亘、陈家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安孚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安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的简称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安孚科技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如下:
2012 年 5 月 8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订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1年 11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议案》,根据内幕信息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流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披露前各主体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安孚科技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上市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方案初步策划阶段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限制在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核心人员、各中介机构核心项目团队,并告知本次重组的相关各方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4、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
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098-1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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