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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9 20:32:14 股吧网页版
安孚科技:安孚科技安孚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安孚能源”)31.00%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亚锦科技”)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 5%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公司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对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自初次论证分析本次交易方案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及时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督促、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公司已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和申报,编制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了相应的股票停牌、信息公告程序。停牌期间,公司密切关注事项的进

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 安徽
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四)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获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则性同意。2024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购买安孚能源少数股权的交易对方签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六)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 安徽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和本次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并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七)2024 年 4 月 19 日,相关各方签订了(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签订上述协议及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议案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司要约收购亚锦科技事项进行确认;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本次交易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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