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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7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〇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与义务,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本期债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依据《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聘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1.3 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期债券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包括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组成。
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的程序召集、召开,并对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应当确保会议表决时仍然持有本期债券,并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
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的,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相关约定,并受本规则之约束。
1.5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程序审议通过的生效决议对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1.6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
见证律师应当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效力及其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1.7 债券持有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相关会务费用由会议召集人自行承担。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3.1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规则第 3.2 条约定的权限范
围,审议并决定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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