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2 16:51:06 股吧网页版
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3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 年 7 月

目 录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议案一:《关于向下修正“鹿山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6
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议案四:《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议案五:《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0
议案六:《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1
议案七:《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2
议案八:《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3
议案九:《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14
议案十:《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15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6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22 日 15 点 00 分

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 22 号公司 301 会议室

出席、列席人员: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加胜

会议记录人:董事会秘书唐小军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正常秩序,根据《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

1、董事会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2、有权出席本次大会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股票交易结
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上述人员应该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办理会议登记。

3、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4、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前终止登记。会议登记终止后到达会议现场的股东和代理人,可以旁听股东大会,但不得参加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本次股东大会安排股东发言时间建议不超过 5 分钟。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到大会工作人员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6、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7、现场投票表决前,请推选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分别作为计票人、监票人,
与现场律师共同计票、监票。

8、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项议案表决只能在“同意”“反对”“弃权”“回避”中任选一栏划上“√”,表决意见多选、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按弃权处理。其中议案 1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9、投票结束后,在现场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的见证和监督下,由公司工作人员协助计票人统计投票结果,并将该结果(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传。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结果做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1-4、议案 11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要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