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资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 2 名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51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27 元/股。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392,09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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