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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06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66.50%股份的股东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议案,书面提请增加的临时提案为《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子议案:《关于选举胡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岩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吴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黄华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子议案:《关于选举潘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陈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李学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子议案:《关于选举江卫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王广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上述临时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 66.50%的股份,上述提案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5 日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 316 号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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