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9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 18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 3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 5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6
第六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 7
第七章 责任人的责任...... 8
第八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国家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控股
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担保合同
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
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
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
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 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 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 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 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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