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5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高级管理人员”;为本细则的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的行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供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需要设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以及若干名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连聘可以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十)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本人及其近亲
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本人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二)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十三)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五)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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