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5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与通知......- 2 -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4 -
第四章 附 则......- 6 -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确保监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要有 1 名职工代表监
事。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监事
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董事会会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通过了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
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
不予改正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
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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