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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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024 年 5 月 14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南京音飞储存设
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0 点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
区殷华街 470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子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60,892,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4.691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41%。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60,904,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4.6960%。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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