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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9 17:31:55 股吧网页版
热威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0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0973 号
致: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昊律师、李卉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 15 日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事长楼冠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9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磊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每日
9:30-11:30,13:00-15:00)。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时间止,无股东向独立董事潘磊先生委托投票权。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资格、征集程序及征集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六和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976%。

(二)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三)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360,02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35%。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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