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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2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086 号
致: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及相关方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隐瞒以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3 月 6 日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6 月 12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的公告》,独立董事潘磊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2024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至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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