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恒 12F20230213-08号
致: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编号:12F20230213-01,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编号 : 12F20230213-02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编号:12F20230213-05,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已披露《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3 年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对报告期(“报告期”系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内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后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更新
一、问题 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是维生素、生物保鲜剂、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涉足清洁标签产品领域。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30 亿颗软胶囊及 30 亿片固体制剂生产及配套项目”、“年产 20000 吨 D-异抗坏血酸及其钠盐项目”。“30 亿颗软胶囊及 30 亿片固体制剂生产及配套项目”产品主要为辅酶 Q10、液体钙、复合维生素片。2)公司 2019 年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于“关于通辽市黄河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及增资项目”、“年产 1,000 吨乳酸链球菌素项目”和“年产 2,000 吨蔗糖发酵物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是否为公司新增产品,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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