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暨 2024 年度经营计划》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 年度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
案》《关于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
议案》《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并更名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 年度利润
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 2024 年半年度现金分红的议案》及《关于确认
2023 年度董事报酬的议案》,决定将《关于 2024 年半年度现金分红的议
案》和《关于确认 2023 年度董事报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 2024 年半年度现金分红的议案》及《关于确认
2023 年度监事报酬的议案》,决定将《关于 2024 年半年度现金分红的议
案》和《关于确认 2023 年度监事报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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