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8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通知公司证券投资部,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说明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确认后,将意见反馈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申报,及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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