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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8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关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7层 邮编:315040
7/F ,Press Media North Building, A,No.380 Dingning Street,Yinzhou District, Ningbo,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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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2
第二节 正 文 ......3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3
二、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情况 ......4
(一)限售期已届满......4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4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6
三、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情况 ......7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7
(二)关于调整回购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说明......7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8
四、结论性意见 ......8
第三节 签署页......9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仅就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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