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关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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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接受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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