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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1 18:55:52 股吧网页版
正裕工业: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34 号

致: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正裕工业/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正裕工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正裕工业董事会于2024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13:00在浙江省玉环市经济开发区正裕路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正裕工业董事长郑念辉主持。

正裕工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正裕工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正裕工业章程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裕工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正裕工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正裕工业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4 人,代表股份数 146,882,463 股,占正裕工业股本总额的 65.6549%。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正裕工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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