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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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412 第 0407 号
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受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南华期货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南华期货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4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2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9层会议室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4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449,6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8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为449,66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084%。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的议案;
5.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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