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内容
财政部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 号)(以下简称“17 号解释”),规定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
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证监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以下简称“新解释 1 号”),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与披露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17 号解释和证监会发布的新解释 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1.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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