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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8 18:11:08 股吧网页版
川仪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川仪股份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六月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对《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实施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公司相关材料,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2 年 9 月 19 日,川仪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川仪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川仪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2022 年 10 月 18 日,川仪股份披露《关于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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