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提供担保是指公司(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担保对象的审查及管理职能部门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对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外,被担保人申请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信用情况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有关债权、债务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五)对于被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方案等基本资料(如有);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对被担保人依据第八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相关资料是否真实。
对外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债权债务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债权债务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被担保方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被担保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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