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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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4]第 0045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4]第 0045 号
致: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翔股份”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所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3]第 0410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3]第 041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康达股发字[2023]第 0446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达股发字[2023]第 0463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康达股发字[2023]第 2966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康达股发字[2023]第 2973 号)。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以下“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和 2023 年 6 月 6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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