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现有股东或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董事会进行决策及公司上市后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收集公司重大信息,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并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沟通和联络。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员
第四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报告联络人(含义见本制度第五条);
(3) 公司向下属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
(4) 重大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有义务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获悉重大信息或从事本制度所规定的相关交易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以下简称“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一责任人和信息报告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第一负责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信息报告联络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信息报告联络人按照本制度及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做好保密工作,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涵盖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 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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