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实现对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保护股东权益,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2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由3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4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6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4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2/3、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前款委员拟辞职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确定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七)审核重要关联交易事项;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9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履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职责的,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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