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3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八月
第一条 为规范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内容、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职权,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监
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推选的监事 2 名,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的职工监事 1 名,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指定 1 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监事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
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会议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由监事会联络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八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以合理方式发出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短信通知。
第十条 书面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进
行,但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络员,由联络员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职工民主方式)应当予以撤换。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人员需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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