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 1/2 以上的委员为
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委派。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入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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