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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21:27:35 股吧网页版
德创环保:德创环保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融资能力、债权融资环境和股东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前述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原则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每股净资产偏高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程序,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拓展业务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公司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或修改一次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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