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 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第一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资料等涉及内幕信息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回购股份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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