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四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担保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 担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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