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
2.1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3.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2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4.1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4.2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4) 监事会提议时;
(5)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 总经理提议时;
(7)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6.1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6.2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第 6.1 款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6.3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1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
事长代其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会议通知
8.1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8.2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地点;
(2) 会议的期限;
(3) 事由及议题;
(4)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5)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