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结合《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对该独立董事的聘任。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
照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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