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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6 17:01:43 股吧网页版
元利科技: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利用或变相利用募集资金炒作股票或提供给他人炒作股票;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委托理财、担保、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期货交易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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