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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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丽家居”)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9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江苏省张家港市
锦丰镇合兴街道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如下: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 2024 年 9 月 12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正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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